一、成年人是否仍有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监护人的照护。
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监护人大体可如下分配:
首先,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来自以下人员:
第(一)项为申请人的另一半配偶;
其次,第(二)项属于父母和子女;
第三,其他最近相关亲属有资格成为监护人;
最后,条件符合的话,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的公民或组织可以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是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成为监护人。
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之间可以协商决定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的确定若引发争议,需通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是主管部门进行指定监护人的工作,若有关当事人对此种指定不满,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更换监护人的申请。
同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对此问题感到疑虑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来换掉原来的监护人。
对于那些无法独自判断或者不能完全理解自身行为的成年人,那么他们的利害相关方或者对应的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正式地申请去评判那个成年人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只具备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提到的“相关组织”包括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女性联合协会、残疾人联合协会、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主管部门等等。
总而言之,监护人的责任就是代表被监护的青少年去实施必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这些孩子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还有其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成年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由哪个部分确定
依照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規定,民事行為的主體理應該均為平等等議的主體,然而由於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並非全然有權力且受到法律保護的。故此,在確認成年人之民事行為能力時,主要依據該成年人能否清晰地分辨或者完整無誤地認知他們自己的行為。若一名成年人無法清楚地分辨或者完整無誤地認知他們自己的行為,那麼他們的利益相關者或者有關組織便可向法院申請確認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成年人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者,其监护人的资格将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认。在这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以及近亲享有优先权;而对于其他公民或者组织而言,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后,才能够担任监护人的角色。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如果出现了争议,则应由基层组织或者法院来进行指定。当有关方面对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产生怀疑时,他们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作为监护人,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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