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返还订金并不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所涉范围为将他人托管的财务非法据为已有,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拒绝对此归还的行为。然而,订金往往定义为在签订合同时预定好的,用于保证合同顺利执行的经济款项,它并非是赋权于他人代为管理的财物。因此,若在合同解除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返还订金,那么这便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而非被视为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拒不退还定金属于侵占罪吗
在法律层面上,订金的不予退还被视为非法侵占行为。在此背景下,订金所代表的含义是,买卖双方均表达出愿意进行交易的意图,在初步协商达成共识之后,双方会进一步深入交流并签订临时性的认购协议。买方只需支付订金,便可获得在约定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然而,订金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未履行退还预约金的义务并不等同于侵占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细则,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涉及到将他人委托托管的财务非法擅自占有,且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同时持有抗拒归还该财务的主观心态。然而,在广泛意义上而言,所谓预约金常常被描绘成在签订合约时预先确定的,用以确保合约顺利施行的资金款项;这笔资金并不是由其他人享有的代理管理权。因此,如果在合同解除后,某一方当事人未能如约返还预约金,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应条款加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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