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能否认定
针对敲诈勒索罪的确立与裁定,我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四条进行规定与规范。若某一行为人通过使用恐吓、胁迫等手段,不正当地向他人索求财务,并且所获得的财务累积数量达到特定数值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多次此类行为,那么该行为人就有可能被判定在进行敲诈勒索活动。在实际判断过程中,既要考察参酌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全部符合“威胁、胁迫”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敲诈勒索手段类型,同时也要对其所获取的财务财产是否达到了“数量较大”或者“发生次数较多”的相关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当这些标准都被满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们便可将其判定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并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损失怎么赔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当个体因特定犯罪行为遭受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的时候,有权发起民事诉讼活动并请求加害人作出相应赔偿,这种做法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因此,被害者被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是完全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四条款内容,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判别必须得审慎权衡行为人有没有滥用例如恐吓、胁迫这类的违法手法以及所勒索的钱财数目是不是达到了“数额较大”或者“次数众多”这样的基准线。只要上述提及的那几个重要因素都被满足,便可确凿无误地判定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然后再根据各个案件的独特性和复杂程度给予相适应的法律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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