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有选举权吗
有选举权,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另外,对于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监视居住有必要请律师吗
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当事人是完全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面临强制性措施时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他们只能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同时,被告人也享有随时委托辩护律师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具备选举资格的公民,在进行直接选举时,由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罪行而处于羁押状态中的个人,正处在遭受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以及法院审理阶段之中。根据人民检察院或法院的裁决,该类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将暂时禁止行使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亦无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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