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二、行政处罚中猥琐案怎么处理
在因任何形式的性骚扰问题引发的纠纷中,司法机关可以参照并运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在执行具体程序及裁决时,明文规定及潜在惩罚措施均列入下述内容予以详细介绍:
1.治安管理处罚:假如争议行为尚未达到被认为是犯罪的程度,那么便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那些在公开场合恶意对他人施行性骚扰或刻意显露自身隐私部位的行为者,情节特别恶劣者,他们将面临持续五天至十天的拘留;若是涉及对智力残疾人士、精神疾病患者、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群体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那么被罚单处的拘留期就会延长到十天之上甚至十五天之内。
2.刑事责任:若性骚扰行为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犯罪,依据《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威胁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强行实施个人抚摸或侮辱女性权益的行为者,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当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群众聚集或公开场合时,或者伴随有其他恶劣情节时,刑罚期限将会延长为五年以上。
3.特殊状况的责任裁定:若是涉及针对幼儿、儿童实施性骚扰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加大其处罚力度,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拘留期限的加长,乃至更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处罚。
4.办案流程程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法流程的多方面责任,例如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的责任、决策责任、确责决定、送达责任以及执行责任等众多环节。
5.行政处罚的后续执行:在行政拘留期结束之后,如果案件所涉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已触犯刑法,则确诊为刑事案件,将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总之,司法机关在面对各类性骚扰案件时,务必要依据个案情况的不同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做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制裁或者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判断。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以惩治;而对于行为严重者,则应依法依规地逐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所谓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定,具体是指在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对于拥有行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来说,他们必须在法律所明确设定的期限之内发现并确认这一违犯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否则如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最高期限而未能察觉到的话,就不能再向那时的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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