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所以,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刑事传唤是不是已经立案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传唤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正式立案调查。即便在尚未立为刑事案件的背景之下,公安机关同样具有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传唤并要求其至特定地点接受问询的权限;
然而在此类传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被传唤人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传唤作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询问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传唤行为并非刑法领域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列。需要明确的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现行指定内容,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涵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相关形式。而刑事传唤并不纳入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中。因此,刑事传唤被视为独立的程序性手段,而非刑事强制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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