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完全有可能为子女更改姓氏,这一行为与支付抚养费并无关联。
然而,若要为子女更改姓氏,则必须先得到孩子父母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由于在父母离婚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因此,对于未能事先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之情况下其中一方试图变更子女姓氏的请求,公安部门有权予以拒绝受理。
然而,当某一方借助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的方式获得了子女姓氏的变更时,倘若另一方坚持请求恢复其子女原来的姓氏,并且离婚双方无法就此问题协商成功的话,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来的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夫妇离婚时,男方拒绝承担抚养费的情况常常会发生。在此类状况中,通常建议当事双方先尝试重新展开关于抚养费的商谈,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实现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前述方法仅适用于双方已经达成抚养费协议的前提下。如果有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已由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那么申请人就有权单独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做出更改,这是为了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这种情况下,子女的姓名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才能进行。如果任意一方采取隐匿已婚事实或者使用欺骗手段获取改名的机会,那么另一方将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恢复原本的姓氏。当各方无法就民事纠纷问题达成共识时,公安机关应承担起维护子女原有姓氏稳定性的重任。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这一切与子女的抚养费用并没有直接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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