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诉讼外调解程序,系指针对夫妻任何一方欲提请离婚之请求,在经历法院之外的有关部门先行调解之后所展开的工作。
此处所谓的“有关部门”,即除法院之外的各种机构与机构类型,具体包括当事人本人所属的工作单位、妇女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多元化社会团体。
尽管诉讼外的调解并非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缺乏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约束力,然而它亦并非离婚过程中的必备步骤。
婚姻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是否先行接受诉讼外调解之权利,同时亦可自行决定选择由哪一个中间机构进行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的调解并不妨碍婚姻关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在实施诉讼外调解过程中,务必秉持自愿、公正的基本原则,严禁强制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调解。
通常来说,诉讼外调解大多可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结果:
首先,为双方和平解决争议,恢复和谐共处的局面;
其次,通过调解各方达成离婚协议,待当事人依法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最后,若调解无效,则双方无法就离婚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主张离婚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有哪些途径和方法
关于离婚手续的履行方式,现有两种主要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签署了相关文书,便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冷静思考之后,有望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书。
其次,若未能通过和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后,该判决将正式生效,从而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院外的离婚调解并不属于法定审判流程,而主要是交由各职能部门如雇主单位、妇联组织、基层调解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多元化机构负责进行。此项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当事人享有其处理方式的完全自主选择权。调解过程本身并不阻碍当事人选择向司法机关直接提起诉讼,而是更加注重强化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的自愿性与公正性。在此前提下,调解有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推进后续的登记离婚手续;或者在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体而言,法院外的离婚调解是为了实现争议以和平方式得到妥善解决,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这一核心目标而努力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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