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执行判决失职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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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判决失职罪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其犯罪条件包括:必须在司法领域工作,对案件处理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保障申请人权利且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行为侵犯司法程序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定罪需以过失为前提,主体是对司法秩序的侵犯。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执行判决失职罪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执行判决失职罪

圆满完成下列条件才能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执行判决失职罪的范畴:

首先,被告人必须是活跃在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

然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都应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和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保护相关申请人权利的现象,同时也涉及到没有按照法定的执行职责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此观之,该犯罪的客体无疑是对司法程序的侵犯以及侵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从主观上来看,该类犯罪的认定应以过失为前提。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执行判决失职罪这一特定罪行专门针对在司法领域中工作的职业人员,构成此种犯罪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包括:首先,犯罪人须在司法领域中任职;其次,其对于所经手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出严重程度的不尽职和不负责任;并且,犯罪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积极维护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执行职责;最后,其行为对司法程序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并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产生了干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罪的前提必须是犯罪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而非故意,至于犯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司法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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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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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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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人民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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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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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关于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执行和认可是否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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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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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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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是依职权还是申请恢复执行详细??
[律师回复] 裁定,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应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表明其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意思,而不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先决条件。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债权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强制执行,各地做法不一,执行就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是依职权还是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但究规定,当事人是否主张恢复执行,司法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何时主张。对于此类中止执行案件,究竟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恢复执行、调解书,执行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笔者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书,只要在案件执结以前。对权利人向申请执行后、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既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不一定掌握,中止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抚养费,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不应一概而论,或者说恢复执行的理由是否存在,以及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则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就不应依职权恢复执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除此情形以外。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则应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民事行为在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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