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满完成下列条件才能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执行判决失职罪的范畴:
首先,被告人必须是活跃在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
然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都应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和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保护相关申请人权利的现象,同时也涉及到没有按照法定的执行职责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此观之,该犯罪的客体无疑是对司法程序的侵犯以及侵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从主观上来看,该类犯罪的认定应以过失为前提。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执行判决失职罪这一特定罪行专门针对在司法领域中工作的职业人员,构成此种犯罪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包括:首先,犯罪人须在司法领域中任职;其次,其对于所经手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出严重程度的不尽职和不负责任;并且,犯罪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积极维护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定执行职责;最后,其行为对司法程序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并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产生了干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罪的前提必须是犯罪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而非故意,至于犯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司法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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