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是否属于债权范畴
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债权,而是归类为形成权。
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根据相关法规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这样看来,如通知书能够及时送达至对方手中,那么合同便可以从收到通知的那一刻起解除;
同时,如果通知中已经具体说明,且债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合同会自通知中所指明的最后期限结束之时自动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合法吗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限系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所设定的,某类民商事实体权益存续期的集中体现。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限为固定时长之一年。在这一年的有效期内,权利持有人如未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来主张和享有上述民事权益,待该法定期限届满之时,该项民事权益将会自动丧失其合法性与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限,权利持有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在一年内尽早行使该项权利,以避免因为逾期而丧失掉该项重要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一种构成权,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债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需要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才能有效行使这一权利。当该通知顺利送至对方法律顾问手中后,从通知实际抵达的那一刻开始,该份合同即应自动解除了其效力;如果通知中明文规定了相应的履行截止日期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期限限制,若在此期间内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那么这份合同将在通知中所指定的最终期限届满之际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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