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需要完成哪些必要手续
若要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目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按照法定程序以完成登记离婚手续。
以下为登记离婚的具体程序:
首先,向婚姻登记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已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必须提交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于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内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由婚姻登记机关的专员进行初步审核,一旦确认对应条件成立,将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予以证明。
紧接着是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自接受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这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都有权选择撤销之前所提交的离婚申请。
最后,进行审查阶段。
在冷静期中止后的第30个自然日,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且需携带与之前相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给婚姻登记人员查阅,符合离婚条件者,婚姻登记员依据特定的工作规程为其发放《离婚证》。
未在此期限内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当事人将被视为撤销先前的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夫妻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通常包括如下步骤:
首先,必须有户口簿;
其次是居民身份证;接着是合法的婚书证明;除此之外,还需提供根据共同意愿制定的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应包含明确的表达双方都希望离婚的意向,并且对子女性养、财产分配和债务偿还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条款;
最后,提交两份相同底色且为近期拍摄的正面彩色2寸单人肖像照。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若欲达成离婚之目的,则须双方共同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等相关资料,同时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逐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经过初步审核之后,便会进入为期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撤回申请。待冷静期结束后,双方仍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携带与之前相同的证件材料,接受进一步的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即可领取《离婚证》。如未能按规定完成上述程序,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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