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需偿还吗
关于夫妻间是否存在一方负债而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偿还义务的问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取决于所涉及的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抑或是仅由单方面承担的个人债务。
若该债务被判定确认为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均须负担连带责任,不得逃避;
然而,如果该份债务并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对于非责任方,便无需履行偿还义务。
下面将详细列出哪些类型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
首先,该债务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至少其中一方在事后表示支持,同时也是夫妻二人共同表达的意向所达成的债务。
其次,这种债务也有可能是在婚姻关系有效期内,夫妇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旨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最后,同样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只要债权人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此债确实是为了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形成的,那么该债务亦可被视为夫妇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债务被追讨怎么办
若夫妇中有一方所负债务遭受追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首先须明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位配偶便理应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然而,如若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在原则上则不应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因此,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债务追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划分包括共同以及各自承担之情况。其中,共同债权债务需要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且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已被证实属于双方共同经营的业务范畴之内;而针对女方个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其范围仅仅局限于日常生活中所必须的开支,超出这个范畴的借款如欲视为共同债权债务,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款项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支出的。在此种情况下,非责任方在不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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