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类型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时,此事实构成违法性前提条件。
2.在此基础之上,必须要有对名誉权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发生,这种结果表现为受害者所承受的精神或物质损失。
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形成必然的因果关联,如此才能被确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关系。
4.刑事犯罪之成立还须依所涉及之不法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而定,即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相应损害结果却仍然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针对涉及侵犯名誉权纠纷报警立案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维度:
首先是行为人在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了损害他人名声的客观事实;其次,行为人在主观思想层面应该对其所为持有过失态度;再者,被侵害的目标必须是明确的个体;以及最后,侵权方的行为给受害者的声誉所带来的损失达到相对较为严重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若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人格、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的恶劣行径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该等责任的形成不仅要求存在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例如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创伤或者财产损失,同时也需要证实这种因果联系的存在,从而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亦应进行深入的考量,即其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但仍然选择去做,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时,才能够被认定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