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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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出贷人)享有法定权利,可依法强制债务人(借贷人)履行债务或限制其特定行为。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责任。这种法律上的权力与义务构成借贷交易的基础。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一、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债务方面,借款方和贷款方之间常常形成相互对应的关系,即出贷人为债权人,而借贷人为债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拥有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或不得进行特定行为的权力。

而债务人,主要是特指在借贷关系中的承担向债权人偿还款项责任的一方。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死亡的怎么办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幸去世,其生前所遗留之财产及债务将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这一过程中,继承人有义务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准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无条件清偿;

如若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其所欠下的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继续负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主动要求进行偿还。

然而,如若继承人毅然决定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他们就无需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基于此,作为债权人而言,首要任务便是精确评估遗产价值,然后与其相应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期望达成妥善化解债务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确实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恐怕难以指望能够获得全额债务回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借贷合同关系中,出借方即债权人具有法定的债权权益,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实施强制性的债务执行或对其实施某种范围内的约束性措施。作为债务人,他们需要承担向债权人偿还所借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所有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力和义务构成了借贷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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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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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储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户将其款项存入银行而使商业银行对其具有债款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存款人(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和银行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
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开立账户存款的过程,就是与银行订立合同的过程。客户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是向银行提出建立合同关系的要约;银行为客户开立账户,即是对客户要约的承诺。在开立账户以后,银行向客户提供存折或存单,这是客户与银行间合同关系的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连续的合同关系,一旦某一账户建立以后,所有的同类型的存款活动,无论其次数多少,都构成该连续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
客户通过开立账户将款项存入银行,不仅将货币的保管权交给了银行,而且将货币的所有权也让渡给了银行。银行有权自主支配该项资金,例如,可以用于投资、放款等而不必征得客户的同意。由于金钱是特殊的种类物,当存款人要求银行返还时,银行不必将原货币交还客户,而只将等值货币返还客户即可。因此,银行吸收的存款可以做银行资本使用,银行可保留对收益的所有权。由存款而形成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客户按账户上的记载拥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银行承担到期或根据客户指示偿还本息的义务。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商业银行借款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一方面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成为储户的债务人;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又将存款作为资本贷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从而又成为债权人。银行享有到期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借款人则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放款所收的利息通常高于付给储户的利息,其利息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一项重要来源。
商业银行在接受存款时,只以自身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而并不提供任何担保。但在放款时,则分为两种情况: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自身信誉为贷款条件,不需提供担保。由于信贷资金能否顺利收回关系到商业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关系到存款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商业银行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应进行必要的贷款调查,在此基础上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借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担保。所以,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除了承担还本付思的义务外,还要承担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如何处理债权人、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律师回复] 理学说对现代企业财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这一理论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确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即代理人)之间以资源的筹集和运用为核心的代理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内部高层经理与中层经理、中层经理与基层经理、经理与雇员之间(在这里,上一层经理既作为代理人又表现为下一层的委托人)以财产经营管理责任为核心的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平等性等,由此决定了契约的监督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由于关系人各方目标不一致,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冲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本质上是由若干个人之间的一组相互重叠的“契约关系的综合”。现代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代理关系复杂性,决定了契约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他们受个人利益的驱动,从市场进入企业,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代理关系的本质体现为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各有不同的“个人利益”、债权人与经理之间以及内部之间的代理关系、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方法就是由关系人各方共同订立各种形式契约。在这种关系下,一个或多个人(委托人)雇佣其他人(代理人),授与其一定的决策权,使其代替雇主的利益从事某种活动。在制下,代理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资源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即主人或委托人)与资源的使用者(管理当局。现代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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