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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述情况下,尽管债务已经发生了转移,由新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在债权人提出书面请求时,原来的债务人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别请留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在法律意义上,债权人依然有权向旧有的债务人主张其应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债权人决定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转移时,倘若未能及时通知其担保人,则此次转让行为在保证人的立场上是无效的。
此外,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曾经有过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在此基础上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债权转让行动,那么,保证人将有权拒绝为新的受让人继续提供担保责任,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原债务转移至新的债务人之后,即便后者已全盘接受了此项责任,但倘若未获得债权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认可,则原债务人仍须无条件地履行其对债权人所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的明示批准,否则旧债务人依然需要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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