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判决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婚姻无效判决的溯及力原则。
按照此规定,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也无法享受夫妻间所需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无效的婚姻关系会因为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破坏了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标准,从而成为一种自始无效的行为,且拥有自动生效并追溯既往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下列为婚姻无效的四大情况:
(2)存在被法律明令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
(3)在婚礼前已经患上了现代医学足以认定不宜举行婚礼的疾病,然而在婚后还未获得完全康复;
(4)未达到华夏共和国法规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详细规范,关于婚姻无效判决之追溯力问题,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此类婚姻自成立之时起便归于无效,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况并不予以承认,亦不会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从而自然地剥夺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为这类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德良俗的基本原则,所以此类关系在创建之初就注定不受法律的约束力,自动施行并且能够回溯到过去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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