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条,在未成年人的双亲均无法独立行使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该情况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威胁的时候,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将其送交他人收养。
这一规定蕴含着如下三个层面的解读:
首先,它明确指出“可以送养”这个选择权属于法定代理人。
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全都失去了独立进行充分民事行为的能力,且这种状态又有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高风险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才能首先考虑将未成年人送予他人或机构抚养。
其次,在父母尚未离世的情景之下,送养未成年人的条件设定得极其苛刻。
(1)要求下述两者同时满足:
未成年人已丧失了享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双亲存在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构成严重威胁的潜在隐患;
最后,在此等情况下,唯一能够作为送养行为实施主体的权利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怎么办
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资格胜任其法定监护人之职。
同时,法律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境之下,未成年人的伯父/叔父、姑母/姨母、舅舅/舅妈等长辈亲属,以及与其祖父/祖母存在紧密血缘关系的两大族系中监护能力较强的家族成员,或者经过未成年人父辈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全体人员一致同意,且愿意承担起监护职责并与未成年人之间感情深厚的其他亲戚、朋友们,也具有成为未成年人非法定监护人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赋予了法定代理人相应的决定权。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均无法独自承担起完全民事行为责任,并且其行为有可能对子女造成严重的潜在危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未成年人进行收养。然而,在父母仍健在的情况下,实施收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未成年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次,父母的行为必须存在着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危险的可能性。在这样的特殊情境之下,法定代理人就享有并能够实际行使送养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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