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侦查环节内,针对涉嫌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若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只要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即可;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侦查机构便有权考虑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处在侦查阶段时,他有权与辩护律师进行会面交流。辩护律师若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所发出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出具的公函来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么,看守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及时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也不应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满足特定情况时,被指控者或者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被指控者可能会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其他特殊刑罚的威胁;其次,被指控者可能会被判决处罚有期徒刑,但是在此情况下没有产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再有,被指控者若是身患重大疾病或身体状况无法自己料理日常生活起居,抑或正处于怀孕哺乳阶段并且没有找到任何有害社会稳定因素存在;最后,如果被指控者已经待审超过法定限制期限, 并且针对此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尚未完成,那么侦查机构应当依据上述标准慎重考虑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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