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缓刑考验期间的期限应依原判刑罚的长短而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须为原判刑期的基础上再向上延伸一年以内,且最低不少于两个月;
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则需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左右,最低不少于一年。
因此,检察院在对案件作出取保候审并判以缓刑的具体期间,还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原判刑期来进行决定,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前述最低期限的要求。
然而,鉴于您所提出的问题中尚未提供任何关于原判刑期的详细信息,故我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缓刑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几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时,最长时间均不得超出此限制。
同时,在这段期间内,三方机构仍需继续进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在解除这些措施后,必须及时地将这一信息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设定主要取决于原始判处刑罚的性质及量纲情况。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拘留处罚,那么其缓刑考验期间应当在原定刑期之上再增加一年时间,且最低限度不得少于两个月;而当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时,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定刑期基础上进一步延长至五年,并且最短亦不能低于一年。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在确定具体缓刑考验期之时,应充分考虑原始判处刑期因素,并严格遵循缓刑期满的最短期限规定。鉴于我们尚不清楚您所提到的案件中原判刑期相关信息,因此无法为您提供具体明确的缓刑期限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