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保候审需要开换押证不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体系内,对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而言,他们通常并无必要去获取换押证。
具体来说,根据这部法律的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对于特定情境之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员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相较之下,换押证则通常出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某种特殊情况而需要改变刑事强制措施之际,公安机关会依法开具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变更,但它与换押证的开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必须开具换押证,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涉案人并不需要特意去申请换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诉讼法律体系内,对于已被批准采取保释等候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他们通常不需要更换羁押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第67条明确指明,取保候审属于专门针对某些特定刑事案件而采用的特别刑事强制手段之一。换言之,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的情况变化导致必须变更原有的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才会依法开具相应的换押证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和开具换押证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额外的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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