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看守所能取保候审几次
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数量并无确切的上限约束。
此条款明确指出,鉴于特定情况的出现,如犯罪嫌疑人或许面临的刑罚类型,被告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正处怀孕或者哺乳期阶段以及被拘留期间经历的时长等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换言之,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且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下,便有权利提出正当的取保候审申请。
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取保候审的申请次数是不受限制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能取保候审不去吗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被羁押于看守场所期间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最终的审核决定权在于司法机构。一经获准取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例如按时向办案机关进行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地点等等,否则他们有可能再次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加以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我们需明确,虽为取保候审阶段,但并未赋予当事人任何特权去忽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在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活动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在取保候审的申办次数方面并未设立明显边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基于违法行为人所犯之罪行的严重程度、个人身体状况及其孕期或哺乳婴儿阶段等多重因素,综合进行取舍判断从而来决定是否许可其申请取保候审。从严谨的法律角度理解,只要申请者能够满足相关审理程序所设定的各项合格条件,同时不会对现有的治安环境产生进一步威胁,那么理论上,无论在多少次之间均可以提出申请。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每次申请都需要视具体案情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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