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在居住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地点可选在被指控人、被告人大本营——居住地。
在此法律条款中,明确申明并非强制要求取保候审必在户籍所在处或日常住所实施,而且针对可取保候审的情境做出限定,强调称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将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落实。
故此,当公安机构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时,他们有权基于实际状况以及工作需求,决策是否应该在被指控人或被告人家附近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能申请网签吗现在
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无法顺利申请到签证的。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仅仅允许他们在固有的县或城市的公安机关所辖范围内活动。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尝试申请签证,便有可能借此机会逃脱司法监管,甚至远赴海外,从而给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将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指控人、被告人,其居住地可以作为该项措施的实施地点。在此条款中,法律明确指出,并未强制作出必须在被指控人或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日常居所内实施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时也对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限制性说明,强调指出,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将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落实。因此,当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时,他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应在被指控人或被告人家庭附近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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