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担保人需要在场吗
保证合同既可以作为一份独立成文的书面协议来签订,也可以被纳入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当中作为附属的保证条款来设置。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条款并没有针对保证人在缔结保证合同时是否需要在场或者在场是否必须明示的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单就这个条款而言,其实钱款借出方并不要求其担保人必须亲自出席。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为了明确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享有的权益,保证人通常会被要求亲自出席并明确表达其愿意提供保证的意愿,这样才能确保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
因此,尽管相关法律条文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实际情况考虑,保证人最好还是能够亲自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借钱担保人用不了怎么办
倘若借款担保人无法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债权人有权利直接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以便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策略,例如,请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或者重新制定更为合理的还款计划等。
其次,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物,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担保物实施抵押权或者质权。
最后,若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当公司资本不足或者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融通保证合同两者既可以是独立存在、自成一体的法律文件,也可以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附属条款依附于后者而存在。尽管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于保证人是否必须亲身出席对合同进行现场签署尚未做出严格的限定和要求,但是从实践经验上看,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具有充分且有针对性的法律效力,往往会倾向于要求保证人本人亲临现场,并以明确的言语表现出自身对于承担相应责任的自愿态度。因此,尽管这种方式并非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但为了慎重起见,从实际效果出发,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地安排保证人到场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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