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有借据的情形下进行维权追讨债务的诉讼活动中,原告必须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借据作为书面形式的证据,能够明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具体的借款关系及金额数目。原告应将此项宝贵的证据毫无保留地呈交至法院,同时在法庭开庭过程中详细阐述借款的具体细节,例如借款发生额、日期以及相应的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倘若原告无法自主收集到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在此方面,法院会全面详尽且客观公正地审核核实所有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还原出借款事件的真相。在法庭审理环节,被告方同样拥有权利对借据本身的真实性提出疑虑,并且需出具反面证据加以佐证。若被告方指出借据中的签字或印鉴存在虚假迹象,或是所涉借款并未真实发生的情况,法院将依据审判实际所得的证据情况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法院判定该借据具备有效性并确认借款事实的确凿存在,那么依法判决借款人应严格依照约定条款要求及时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不遵守司法判决条款规定的借款人,原告有权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只有借条怎么才能打官司
在当事人启动司法程序的过程中,他们必须提交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支撑自身的观点和主张。尽管借据作为书证之一,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证明力,可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但是仅凭这一单一的凭证并无法构建出一个全面立体的案情证据链条。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当事人除了提供借据外,仍需提供更多的证据种类,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等,以便于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借款的具体数额、还款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性的事实。若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上述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利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在仅持有借据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进一步补充其他类型的证据,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而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只持有借条作为唯一凭证时,起诉方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这些证据应该包含对借款过程的详细说明,同时将借据呈交至法庭进行审核。如果缺少其他必不可少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请求。而被诉方则有权挑战借条的真实性,并提出反驳证据。最终,法院将依据全部证据做出裁判。在确认真实有效的借条和借款事实之后,法院将会给出裁定,要求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对于未能遵守判决结果的贷款人,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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