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是民政局办的协议离婚,应当收回结婚证。
如果是法院进行的离婚,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行了。
结婚证不收回的,就是会在上面盖上已注销的印章,再还给当事人。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通常情况下,若您已经离婚并希望再次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在申请领取新的结婚证书时,提交离婚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
同时,还需签署一份声明,确保自己从未有过配偶且与对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包括法律上公认的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特别指出,对于曾经离异过的朋友们,在填写无配偶声明时,必须将离婚证作为证明文件之一进行提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这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若是经由民政部门所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则必须收回结婚证。然而,若为法院出具的离婚裁决书或调解书,则仅凭该文件即可证明离婚事实。在此情形下,结婚证仍将保留在婚姻登记处,且需在其表面加盖“已注销”字样的印戳后,返还给原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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