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间借款利息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2、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条明文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乃至这些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如若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而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在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中所列举的情形,以及本规定的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况下,若当事人主张此类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将予以支持。这揭示出,若企业间的借款合同的确是以生产、经营为唯一目的而签定,而且并未发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述的任何一种特定情形,那么这类合同往往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若是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或者以上规定的第十三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出现,那么这份合同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鉴于您并未提供具体的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详细情况,包括合同条款、签订背景、是否存在上述特定情形等关键信息,因此我无法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做出精确的分析判断。倘若您能够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资料,我将竭诚为您分析该合同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之间对于利率的约定超出了借贷协议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关于这部分超出标准的利息约定将被视作无效。其次,当借款人要求出借人退还其已经向对方支付的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利息款项时,作为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和支持给予他们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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