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监外执行申请怎么写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孕妇监外执行最长时间是多久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目前并未对此类事项制定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惯例,对于需要进行保外就医的人员,通常会以每年一批的方式进行处理。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已将刑罚减至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便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符合本规定所附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所列举的严重疾病,且此类疾病需要通过保外就医来获得治疗;
(2)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
(3)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如果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况,同样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在经由监狱方面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或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的监狱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在看守所和拘役所内服刑的罪犯而言,则需由上述二者在官方向上级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报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评估,然后再由该机关作出是否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正式决定。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将此决定的相关资料交送至检察系统的主要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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