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遗嘱具有法律效益
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要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什么样的遗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遗嘱具备法律效力须遵循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遗嘱订立之时,遗嘱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着,遗嘱的形成方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再者,这份遗嘱须是遗嘱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且不得出现受威逼或欺骗等不公正之情形。
此外,遗嘱所载事项必须合乎法律规范,遗嘱当事人仅能处置其个人所属的合法资产,严禁擅自侵占他人财富;遗嘱还应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失去生活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预留妥善的遗产份额;
最后,遗嘱的制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文,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伦理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为了使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要素:首先,遗嘱的制定者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充分意识清醒和自主意愿下做出的真实表达;再次,遗嘱人对于其在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必须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第四,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最后,遗嘱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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