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相关规定,若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制造、出售伪造且质量低劣的商品,且其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则有可能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若销售金额超出二十万元但未达到五十万元,则此人将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相应的罚金。若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但未达到二百万元,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需支付罚金。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时,则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接受没收财产的惩罚。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伪劣商品的判定标准如下:其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或等于人民币五万元;其次,伪劣产品尚未实际售卖,但已经确定的货物价值总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最后,尽管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满五万元,但是将已经实现的销售金额按照三倍计算之后,再加上尚未出售的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总量,总和超过或等于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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