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级智力残疾能够立遗嘱吗
在进行遗嘱指定过程中,遗嘱拟订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无论残疾程度如何,只要达到成年年龄且没有直接影响他们身体运动和感知能力的缺陷,如肢体障碍、视觉聋哑等人群,均具有完备的遗嘱制定权利。
然而针对那些存在严重精神或者智力缺损,无法自主完成相关民事行为或者仅能实施有限度民事行为的人们来说,他们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将缺乏设立遗嘱的能力,也不允许让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处理此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三级智力残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具有三级智力残疾之人士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由于这部分人群的特殊性,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其签署的相关文书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严格规定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自行实施法律行为,必须由合格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依法行使区域内的民事法律行为权益。
换句话说,任何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独立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不被法律认可和有效的。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三级智力残疾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资格,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民事行为方面的能力水平。如果该成年人的运动感知功能正常,那么他就有权利制定遗嘱。然而,若存在严重的精神或者智力缺陷,导致其无法独立完成民事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没有或仅有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将使得他们无法自行设立遗嘱,同时法律代理人也不能代表他们进行这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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