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的不同是什么
关于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之间的异同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两者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关人员、被许可人存在单方面或共同的过失行为时,此时就需要运用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手段。
然而,若只存在由于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变更引起行政许可依据的改变,以及实际支持行政许可的客观环境出现了显著的动态变化,那么这便是实施行政许可撤回的唯一条件。
其次,两者的追溯效力亦有所差异。在行政许可撤回的过程中,自撤回之日起,该项行政许可即告无效,且对于之前所产生的影响则并不具备任何追溯效应。反观行政许可撤销,只要进行了撤销操作,那么从此以后该项行政许可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撤回要经过什么程序
行政许可撤回手续如下:
首先,启动撤销程序。
若因执法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行政机关所作许可确属违法,有权机关需立即启动撤销流程。
其次,立案调查。
启动撤回程序之后,主管部门的领导会派专员负责处理此事。
接下来是调查取证阶段,最后会生成一份详细的终结报告,涵盖了当事人信息、主诉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然后进行听证会。
最终由相关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及调查报告做出是否取消该项许可的决定。
如确认撤销,则会发出书面通知给当事人与利益相关者。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之间的差异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就适用情境而言,撤销通常适用于行政主体或者申请人在进行申请过程中因过错导致被错误许可的情况,而撤回则主要应用于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第二,在追溯力的体现层面,撤回往往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即终止其效力,不具备追溯力,而撤销则意味着从开始就是无效的,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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