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离异与解除担保并无必然的联系或者关联性。不应忽视的是,担保责任并不能仅凭个人意愿或任意行为而得以轻易解除,它必须要满足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方可进行。在涉及离婚领域的担保问题处理上,担保方大可不必过于担忧,因为仅在发生特定违约情况下,担保人才有可能受到影响。
保证合同作为维护债权实现的重要机制,其主要作用是确保对于债务的某个特定时期或履行期间无法得到妥善履行或者出现了事先约定的异常情形时,由保证人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偿还义务或者承担起替为实现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夫妻间所承担之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婚姻生活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利用、所得收益以及处理等相关事务中所涉及到的债务,具体可归纳于以下十个方面:(1)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其中一方通过借贷方式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对于此类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生计而进行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在某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的收益被用于家庭开支或与伴侣共享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任何一方或者两个人都可能因为医疗疾病问题以及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员就医所产生的债务;
(5)由于扶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学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依法履行正当合理的社会交往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9)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该项债务将归属于共同所有,则该项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10)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其余理应头等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针对夫妻联名申请贷款,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担保责任的卸任并不是那么容易实现。担保责任的解除需要全体相关当事人均达成共识、共同允诺,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作出决定。因此,在婚姻走向终结之际,作为担保方的您没有必要感到过度忧虑。唯一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便是发生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如果债务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方式进行清偿,那么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起偿还或者替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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