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恶意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乃是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定情形之一,其具体含义指的是,持有信用卡的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交易,而且在遭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告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恶意诈骗罪
1.并非出于故意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欺诈犯罪,因为所有诈骗罪的核心要素皆源于行为人内心的恶意动机。
2.根据法治原则,对于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而严谨的定义,其主要特性集中于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承认自身的欺诈意图,且具有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的原始愿望;
其次,行为人必须确实实施了欺诈手段,即使是将骗取到的财富用于个人挥霍或转交给第三方,也不会改变这一事件本身作为欺诈犯罪的本质;
最后,只有当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即便数额较小,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诈骗何种数量的公私财物品值够得上“数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此外,与此相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是同样的道理。
3.针对如何划分诈骗犯罪所涉金额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制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场合内,共同研究决定在各自地区适用的具体额度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针对“恶意透支”这一特殊情况——亦即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特指那些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蓄意超越事先约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的持卡人,并且在银行给予其两次书面催告之后,尽管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节点,但仍然未能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这类行为是对我过现行刑法的明确冒犯,同时也直接侵害到各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构成了严重干扰。为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我们应当毫不留情地严惩此类“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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