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侵权行为实施者未能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是无法以货币单位进行精确衡量的珍贵财富。当不幸遭遇他人的侵权行径引发人身保险事件时,即便已经从侵权者那里获得了赔偿,受害者仍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同样需要履行理赔义务。即使侵权行为实施者未能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人身保险事件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他们依然享有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他们拥有双重的求偿权,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者主张,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这种权利并不因为其中任何一方已经做出赔偿而有所减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崔某没有实际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取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二、侵权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吗
在涉及侵权行为引发的财产权益纷争中,原被告双方可依据相关法律约定进行协商选定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赋予了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来确定审判法院的权利,具体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合同执行之地、签署合同之处、原告居住地以及标的物体所在地等与纠纷实质性关联地区挑选一家合适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的审理机构。
然而,为确保公平公正,此方案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关于管辖权级别以及独属管辖条款的明确要求。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则受害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生命与健康是无价之宝,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即便已经从侵权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受害方仍然可以根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享有双重的求偿权利,既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权益,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且无论哪一方给予的赔偿都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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