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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有哪些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民法典》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时
借贷合同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借款人借贷事宜达成协议,于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文件。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事先约定的借款用途来运用该款项,贷款方有权终止此次借款交易、提前追回已提供的借款或解除双方订立的借贷合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借款人如未经贷款人的明确同意而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无疑构成了一项严重违约行为。同样地,贷款人亦有权依据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暂停发放相应贷款、提前收回已提供之贷款款项,甚至可以依法解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关于此,是因为贷款人在作出贷款决定时,是基于预期的贷款用途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考量和判断的;若借款人擅自对原定贷款用途进行更改和变动,极有可能使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实现正常还款计划,继而引发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