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非亲子抚养责任人有权要求探视其非亲子抚养之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
若另一方故意拒绝协助履行此项义务,探望权请求人可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本院实施必要的拘留、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样地,若另一方非法拖延或并不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未受抚养责任者亦可以其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此方式追偿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探视权和抚养费是否能同时主张
在离婚案件中,非亲子抚养责任人有权要求探视其非亲子抚养之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
若另一方故意拒绝协助履行此项义务,探望权请求人可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本院实施必要的拘留、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样地,若另一方非法拖延或并不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未受抚养责任者亦可以其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此方式追偿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结束的过程中,非亲子关系的父母同样具有权利提出探望孩子的要求,并且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积极配合与支持。然而,如果另一方拒绝提供相应协助,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例如被司法机构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处分。同时,倘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意逃脱抚养责任或者故意拖欠相关抚养费用,未承担抚养职责的另一方可以代替自己和孩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追回这笔应得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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