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需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需确保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决定取得共识,将涉及的财产分配、子女抚育等关键议题充分磋商并达成一致,同时撰写一份全面而详细的离婚协议。
接下来,双方应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在婚姻登记处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算的三十天内,如有任何一方对离婚事宜持激烈反对态度,均可选择在这个日期内撤回离婚请求,此时即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然而当三十日的期限届满之际,双方必须再次亲临婚姻登记机关寻求发证环节的服务。
如果未能按时赴约,则视同自动撤销离婚申请。
最后一环是,由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双方是否真正自愿结束婚姻生活,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明确一致。
若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会予以登记并发给同意离婚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 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前往某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或者县级市民政局(或者镇级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处提出书面申请;2. 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进行签字或捺印以表明其真实性和自愿性;3. 在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后,男女双方需在离婚协议(正式文本为三份)中明确表示同意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4. 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包括证件在内的各类法定文件、协议以及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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