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离婚冷静期是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夫妻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长达三十日的时间内,如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结束婚姻关系,均有权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备案。
当这三十日期限满了以后,对于尚未提出领取离婚证书请求的双方而言,将被视作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已经履行离婚登记程序的当事人,则需自期限第三十一日开始起,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的领取手续;
否则,视为放弃离婚登记申请资格。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确权,以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
我国所实施的婚姻纠纷调解制度,即是指身处无利益纷争环境之中,且处于公正立场的第三方调解员,通过协助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寻求多种可行解决策略,进而基于彼此间的协调与交流,最终实现各方达成协议的行为过程。
离婚调解无疑是离婚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其开展地点既可选择于庭审前,亦可置于法庭对质审判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双方提出离婚申请之日起计算,30天内均有权申请取消离婚诉求。超过这个期限未能领取离婚证书的,则被认定为撤销离婚请求。已经完成离婚登记程序的夫妇,必须自第31日起至30天内领取离婚证,否则即表示自愿放弃这项权利。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对上述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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