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资深律师明确表示:
若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可判定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首先,本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更具体来讲,是国家对贷款管理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其次,就犯罪行为的客观层面来看,它主要表现在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官员或权力持有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或者将自身的职权任意滥用,从而向关系密切之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贷款发放,且该行为又酿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再者,本罪的实施对象通常涉及到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之类。
最后,关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在犯案时所显现出的过失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一旦因违法行为致使发放贷款罪构成既遂,将面临如下刑法责任的追究:
首先,构成发放贷款罪既遂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接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被要求支付一万元人民币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金金额;
其次,若犯罪收益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或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那么罪犯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且须额外支付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发放贷款罪,作为一种明确侵害国家金融制度的犯罪活动,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擅自将本该发放给特定关联方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贷款进行违规操作,从而产生了不良甚至极端的影响。而这种令人遗憾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均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例如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在这些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往往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其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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