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满6个月是否面临收监风险
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继续进行第两次的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变更现有的强制措施。
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期坚决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他们并不可以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
若发现有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已经截止的情况,应立即解除监视居住。
在解除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本人及其相关单位。
我们接下来为您详细解释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委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来督促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固定时间段内不能离开特定区域,并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全面监控的一种强硬手段。
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以考虑适用监视居住:
首先,如果他/她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
其次,如果他/她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
再次,身为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者;
随后,由于案件特殊原因或为了办理案件不得不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仍未完结,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那些尽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又无法提供保证人,亦没有缴交保证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这项任务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这个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要遵守如下原则:
1.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2.对于孕妇或者正在喂养婴儿的母亲;
3.身为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者;
4.当羁押期限到期,案件还没处理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满6个月后会收监吗
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延续进行第二轮的家庭监控监管,亦或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家庭监控监管最长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在这一阶段,不应对涉案事件的调查、起诉与司法审理有所中断。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某涉案人员应当停止刑事追责或者家庭监控监管期限已满,需要及时解除这些entails。
此外,解除家庭监控监管必须明确通知当事方以及相关单位。
家庭监控监管是国家暴力机器之一,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基于法律条文,将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物品交予相关人士保管,同时命令他们在特定的时间里不能离开规定的范围,并且对其行动加以严格监督的一种冰冻或永久性强制措施。
若是在满足逮捕条件下,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可接受家庭监控监管:
(1)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自身生活无法自理的;
(2)属于孕妇并正值哺乳期中的妇女;
(3)作为无依无靠者中唯一抚养人的被告人;
(4)如同具有重大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因办案所需而更佳选择实行家庭监控监管的;
(5)刑期已满且诉讼尚未完成,使得需要采取家庭监控监管的条件。
但是对于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若其无法提供保证人同时又未能缴纳保证金,仍可接受家庭监控监管。
家庭监控监管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是否实施家庭监控监管的强制措施则需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
以下是施行的基本原则:
(1)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
(2)属于孕妇并正值哺乳期中的女性;
(3)作为无依无靠者中唯一抚养人的被告人;
(4)刑期满且诉讼尚未完成,需要进行家庭监控监管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具有特定情形条件(例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哺乳期、承担抚养义务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延长或者改变其被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均不会因此而暂停进行。若案件不再被提起公诉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则应当立即解除该措施,并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监视居住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决定是否适用这一强制性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特定群体(如体弱多病者、孕妇、抚养者等)所面临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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