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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期待利益损失是否要赔偿
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若因违约导致可得利益损失,则应进行赔偿。
所谓可得利益损失,即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契约规定或者蓄意、疏忽地侵害了他方的财物或者债权权益,从而使得原本在正常情形下可能得到或获取的财产利益无法实现或者受到损失,抑或是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减损效果。
当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时,其补偿额度应当与客观损失紧密相匹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约顺利履行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期许利益作为生产与经营领域中的重要资产权益,对于商品的制造以及交换过程中预期实现的利益,理应受到充分且必要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任何针对期许利益的侵害行为,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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