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
首要原则,若我们所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则相应的动物饲养或管理人员必须负起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这样的伤害是由于受害者的蓄意行为或严重过失而引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于那些被国家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强烈攻击性的危险动物(例如烈性犬),如果它们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类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也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紧接着,在饲养动物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珍视社会公德,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不便或困扰。
最后,如果我们没有遵照管理条例,且没有对保护动物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了伤害,那么对应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就需要为此负责并进行赔偿。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证明受害者是故意引发这样的伤害,那么我们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对于因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在对动物进行饲养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或是疏忽,都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将不存在任何可作为免责依据的事项,且只有在侵权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方或管理者才得以依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豁免其应当承担的动物饲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动物饲养者必须为其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起直接的法律责任,除非受害人自身存在过失或者是故意为之。对于那些被政府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动物,饲养者也需要对此类事件负责。作为动物饲养者,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如果因为未能按照规定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了他人受到伤害,那么饲养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本身存在故意行为,那么饲养者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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