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所必须满足的构成要件包括:
首先,该犯罪的主体应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其次,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
第三,该犯罪侵犯到的客体主要是指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本身享有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个人或者组织开具信用证、其他类型的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等文件,并且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极为恶劣,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若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将对单位课以罚金处罚,同时,对单位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及直接执行责任的高层与员工也将面临上述刑罚处置。
此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的涵义。
本项罪行所侵害的是我国有关金融方面的管理秩序。
其次,犯罪客观行为的规定。
本项罪行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信用证或其他类似的保证书、票据、存款单以及资信证明等。
再次,犯罪主体的界定。
这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团体,例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的相关员工。
最后,犯罪主观意识形态的考察。
本项罪行的主观意识形态绝大多数是过失犯意形成,即行为人在为他人提供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存款单以及资信证明等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存在,这种过失常常表现为过度相信自身能力的过失现象。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止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之必要条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要针对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次,行为人在主观因素上必须为蓄意为之;再者,本次犯罪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在金融管理方面所严格制定的秩序以及金融机构所有权益;最后,行为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他人开出信用证、保函、票据或者资信证明等,从而导致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这正是他们在客观行为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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