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指定遗产监护
未成年人继承遗产并不受限制,但如果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可能需要监护人代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的兄、姐;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二)未成年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二、如何指定遗嘱执行人
若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生前去世,遗嘱人有权重新任命新的遗嘱执行人,此步骤可进行多次。
新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单独一个自然人,亦可以是不超过两名的多人团队。
当遗嘱执行人为单一之人时,此人需要以独立的身份履行遗嘱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而当遗嘱执行人为二人或者更多相应数量的人时,这些人员应当共同负责遗嘱的执行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开展相关具体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职责的归属:在大多数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其双亲作为监护人;然而,若其父母已故或无法承担此项责任,则依序由以下人士接替成为监护人: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已经成年人的哥哥、姐姐;及在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场所和住所所在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由当地民政部门履行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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