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该犯罪之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客体要件主要针对公共安全领域,也就是危险驾驶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整体公共安全,造成了公共安全所面临的潜在威胁,即对不确定的以及广大人群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形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种犯罪表现为在公路、城市道路等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行驶过程中进行机动车追逐竞赛,并且情节极其恶劣。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该犯罪的实施者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有可能成为该犯罪的主体。在实际情形中,主要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机动车驾驶员。
最后,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明知道自己在公路、城市道路等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行驶过程中进行机动车追逐竞赛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但仍然抱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行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其行为所针对的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威胁性;第二,无论是在公共交通道路还是其他公共场所进行酒后驾车或者危险游戏等危急行为,情节严重到足以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第三,犯罪实施者通常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人,更多情况下是指持有车辆驾照并从事驾驶职业的人员;最后,其行为性质属于明知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但仍故意为之,放任或者期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