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之诉,诉讼事宜的直接关联者尊称为子女。
依据现行法制,当承担监护权任务并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遭遇其另一半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之时,他们有权代表尚未成年的子女作为诉讼主体,同时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构提出指控,并追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向其缴纳应有之抚养费。在抚养费诉讼中,处理该事项的主体究竟是谁呢?对此,我们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下是三种常见情况:
1.若父母已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解决相关纠纷,如对方违反协议规定,拒绝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那么负责监护权的一方有权作为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对方按照协议条款支付抚养费。
2.倘若抚养费问题在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者协商无果之下,以及未经法律诉讼予以明确认定的情形下产生,同样应当由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担任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此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
3.若父母彼此之间已经就抚养费事宜达成共识,亦或是经法院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后,如今希望变更既定的抚养费标准(即增加),此时,应当由子女作为原告,并由与未成年子女处于同一阵线的父母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指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追索抚养费纠纷,抚养费变更时注意哪些问题
若在夫妇平等自由签订的双方离婚协议内已经明确规定了关于子女抚育费用支付的细节条款,那么在此类情境之下,主张子女抚育费用的途径应当主要依靠协商,由直接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职责的一方当事人按照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向对方提出相应要求。
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裁决对子女进行抚育所需费用。
对于没有依照法院已判决必须支付的抚育费用的情形,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涉及到抚养费的诉讼事务中,最密切相关的当事人无疑是子女自身。若抚养的一方遇见对方法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状况,便有权利以子女的名义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相应的法律规定表现如下:第一,对于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抚养费支付事宜的情况下,如果对方违反了协议内容,那么抚养方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用;第二,如果双方尚未就抚养费问题进行过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那么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立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第三,如果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进行调整,那么子女本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参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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