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合法自然死亡,例如在医院、住所、集体宿舍以及公众场合因疾病或因老年而逝世者,应由责任医师在现场进行身份核实并确认无误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此处“死亡”定义包含了在抵达医院之时就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的死亡、院内治疗过程中的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
(二)非法定自然死亡,比如由个人故意实施的自杀行为、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丧生(如溺水、电击、中毒异样、火灾事故、职业性风险、交通事故、医疗技术操作失误等)、因法律诉讼导致的死亡,或者是医疗机构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为合法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应当经过相关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之后,由法医所属单位负责签发统一规格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死亡证明办理步骤有哪些法律规定
当自然人逝世后,无论是生活在城市环境还是农村区域,其户主、家属、养育者或是邻居,皆需于规定时间内持有所涉死亡证明文件、户口簿以及死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当地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死亡登记手续,从而完成户口注销事宜。所谓死亡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若死亡人员为因病辞世并于医疗机构离世,则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如遇公民自然死亡而无法获取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时,可凭借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或卫生站点(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对于非自然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明确判定是否属于自然死亡的情况,则需要提供殡葬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一)合法自然死亡,例如在医院、住所、集体宿舍以及公众场合因疾病或因老年而逝世者,应由责任医师在现场进行身份核实并确认无误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此处“死亡”定义包含了在抵达医院之时就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的死亡、院内治疗过程中的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
(二)非法定自然死亡,比如由个人故意实施的自杀行为、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丧生(如溺水、电击、中毒异样、火灾事故、职业性风险、交通事故、医疗技术操作失误等)、因法律诉讼导致的死亡,或者是医疗机构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为合法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应当经过相关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之后,由法医所属单位负责签发统一规格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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