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管辖权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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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通常由犯罪行为地的司法部门管辖。这一原则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维护了司法管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此框架下,司法机构将依法对侵占罪进行审理和裁决。
侵占罪的管辖权在哪

一、侵占罪管辖权在哪

侵占罪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构进行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因此侵占罪不属于个例,亦受此原则约束,即由被告人所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假如您遇到贵重物品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占用等糟心事儿,您完全有权依据充足的事实证据和精心撰写的诉状,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报案的法院,通常为被告人所在地区的法院或者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管辖是什么

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原本交付给自身保管之财物的意图为前提条件,将被视作遗忘物或埋藏物的财务秘密而邪恶地变为私人所有,这类违法行为通常伴随着数额大于10,000元的违法所得。当有人凌然拒绝将这些赃物归还原主时,公安机关将有权对其涉嫌的侵占罪名进行立案调查。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犯罪现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但若罪犯的居住地法院具备更有利的审理条件时,亦可凭借其审判权限予以受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构进行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因此侵占罪不属于个例,亦受此原则约束,即由被告人所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假如您遇到贵重物品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占用等糟心事儿,您完全有权依据充足的事实证据和精心撰写的诉状,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报案的法院,通常为被告人所在地区的法院或者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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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管辖权在哪
侵占罪通常由犯罪行为地的司法部门管辖。这一原则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维护了司法管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此框架下,司法机构将依法对侵占罪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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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在哪管辖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管辖权之归属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性质特殊,其归属机关为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通常会由公安机构承担起调查任务,待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应交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然而若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更为合适,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这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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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会归监察委管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因此职务侵占罪也不例外,就是由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问题,可以具体分为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也可以说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辖。
二、职务侵占罪的地域管辖是如何确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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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有没有管辖权
侵占罪的审判权通常由被告住所或犯罪地法院管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常住地法院审理。若侵占行为涉及电子网络,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法院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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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管辖地在哪里?
职务侵占罪管辖地是由犯罪行为地的法院管,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那么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确定构成犯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会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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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因为职务侵占罪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职务侵占罪案件管辖,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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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管辖权问题
关于职务侵占罪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关于职务侵占罪管辖权争议,这一话题着实颇为复杂。简而言之,便是该案应归属何处管理。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罪在何地实施便由何处法院进行审判。例如,倘若阁下在位于北京的某企业中对本企业财物实施侵占行为,那么北京当地法院便拥有对此案的审判权限。然而有时,案件可能牵涉至多处,则需考虑究竟哪家法院最先介入案件,或哪家法院与案件关联更为紧密。此类情形必须依情况而定、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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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地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侵占别人的土地被抓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侵占罪的管辖权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侵占罪构成的证据表现及侵害的客体,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另一类是被害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以及侵占的对于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的侵占罪。就第一类情形而言,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告诉为法院审理的前提是完全可以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因为,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且被害人一般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至于第二类情形,如果不由公安机关侦查,就无法实现对公民的所有权及诉权的保护。主要原因是:
  
1、当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时(主要是埋藏物),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而由谁去告诉就成为问题,若仍适用“告诉才处理”,则势必导致应归国家所有的这一部分埋藏物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会给国家造成必然的损失。
  
2、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不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是谁时,根本就无法告诉。即使向法院告诉,发运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以被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人为由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势必导致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得不到有利维护。
  
3、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时,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在自诉一方,人民法院不具有侦查全能,既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为自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因此,难以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而其诉权无法实现。《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拒不交出”所侵占的财物,既然“拒不交出”,就不可能指望被告人承认侵占、供述事实,被害人也就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侵占行为,而且,构成此罪其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估价。而物价部门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样,被害人所享有的诉权便无法具有实质意义。
  
4、刑法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都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实行告诉才处理,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这说明,当情节严重或危害大的则不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被唯独侵占罪则没有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侵占罪,无论犯罪行为的情节多少恶劣,后面多少严重,都只能实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侵占的对象既包括人财物,又包括公共财物,这样规定明显不利于对重大的公私财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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