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什么情节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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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特征包括:拘禁时长、受害者的身心伤害、同伙参与、犯罪动机(如债务纠纷或其他恶意)、犯罪地点(如公共场合或交通工具)。这些因素决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和判决。非法拘禁严重侵犯人权,法律将严惩此类行为,保护公民自由权。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什么情节

一、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什么情节

非法拘禁罪主要是指以不合法的手段限制及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案情往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是持续时间之长短,二是是否给受到侵害的人带来了身心方面的严重伤害,三是是否牵涉到众多同伙共同犯罪,四是其动机究竟是为了追讨债务,还是出于其他不良意图,五是犯罪是否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工具之上等等。以上种种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和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非法拘禁罪判多少年

非法拘禁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惩戒。若涉案行为包含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依法加重处罚力度。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行为涉及的人数、次数、持续时间以及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适当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从而确定最终的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主要是指以不合法的手段限制及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案情往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是持续时间之长短,二是是否给受到侵害的人带来了身心方面的严重伤害,三是是否牵涉到众多同伙共同犯罪,四是其动机究竟是为了追讨债务,还是出于其他不良意图,五是犯罪是否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工具之上等等。以上种种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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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节属于非法拘禁?
只要采取非法的方式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时间若是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如果依旧不知道什么情节属于非法拘禁,可以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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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与犯法拘捕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拘禁与犯法拘捕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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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重情节有哪些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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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又犯非法拘禁能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又犯非法拘禁判多久
对于累犯会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软禁他人半个月,肯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通常在3年以下刑期,如果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情况将发生重大变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半个月,涉嫌犯罪,五年内犯罪,属于累犯,加重处罚。且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至于非法拘禁的行为需要看后果的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
相关知识:累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法律后果
累犯的法律后果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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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怎么分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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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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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算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算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有的学者则认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旦实施,不论是瞬间性的还是持续性的,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审判实践中,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是现在唯一可参照的依据。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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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应该如何分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应该如何分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应该怎么样分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拘禁罪主犯和从犯应该怎么样分别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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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拘禁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刑吗?
参与非法拘禁情节轻微不一定可以不判刑,若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法院审理纠纷后,就并不会判刑。若是依旧不知道参与非法拘禁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刑吗,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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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样才算是非法拘禁?
只要采取非法的措施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属于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若是超过了二十四小时,那么还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体怎样才算是非法拘禁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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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罪时,对犯罪团伙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罪时,对犯罪团伙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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