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银行卡是否构成帮信罪
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有可能牵涉到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的认定,然而这取决于实际行动及其相关情况是否满足该罪的所有要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诸如支付结算这样的服务与支持,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举例来说,这些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提供银行卡给别人涉赌案件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之中第三百零三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涉事人员自愿将自身持有的银行卡交由他方参予赌博性非法活动,可能导致其行为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协助行为。在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其中包括涉赌资金规模、犯罪所得数额、是否存在事先谋划、是否通过此种行为获取经济收益以及其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若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无确凿证据显示该名涉事人员从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中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那么其可能面临较为轻微的刑罚,例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然而,若涉案金额庞大,或者有充足证据证实该名涉事人员确实从中获取了相当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其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达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另外,若该名涉事人员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组织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或者涉及跨境赌博等情况,那么其也可能遭受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有可能牵涉到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的认定,然而这取决于实际行动及其相关情况是否满足该罪的所有要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诸如支付结算这样的服务与支持,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举例来说,这些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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